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考点: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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