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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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法律法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三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二节 基本情况评估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投资经历评估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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