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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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人员管理办法

  【考点一】总则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考点二】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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